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聲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全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林朝成
- 送達代收人
- 藍慶道律師
- 相對人
- 台南市第101期溪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兼前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堅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所為之106年度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臺南市第101期溪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廖堅志以106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