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士林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農林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99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265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上 開裁判費2分之1,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13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