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 告 鍾岳麒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 萬71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而原告前已繳納1,000 元,是尚應補繳35,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