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鍾岳麒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4,260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072 元;至上訴人即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52,101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