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鍾岳麒
- 訴訟代理人
- 沈聖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三
- 訴訟代理人
-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4,260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072 元;至上訴人即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52,101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