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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 被告
    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楊清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889元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18,57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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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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