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楊清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889元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