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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告
杜英傑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被告
承莉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莉安蒂
訴訟代理人
田香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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