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潘明彥
- 原告松井秋一
- 被告捷恩智顯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松井秋一 相 對 人 捷恩智顯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松井秋一(日本國護照號碼:MM0000000 號)為捷恩智顯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捷恩智顯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恩智公司)業經清算完結,聲請人為捷恩智公司之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捷恩智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捷恩智公司之清算人,已將該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向法院聲報,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5 日以南院崑民映106 年度司司字第7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76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又聲請人主張清算完成後同意擔任捷恩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乙節,亦有聲請人同意書一件附卷足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捷恩智公司之清算人,對相關資料之保管可期待付出心力,亦堪認其適合擔任此職務,爰指定聲請人為捷恩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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