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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7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71號

被告
宗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海明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王麗容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二分之一。嗣經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2號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又本件訴訟既經確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而本件應徵收之訴訟費用詳如後附計算書,是本件當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 │ 條,原告已繳納1/2裁 ││ │ │ 判費新臺幣13,766元 ││ │ │二、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 │ 擔全部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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