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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83號

債權人
馨金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靖祐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靖祐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有聲請狀及其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於臺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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