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0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86號
- 債權人
- 高品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靖仁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兆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兆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6年12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