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11號債 權 人 鄧幸敦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又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又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