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17號債 權 人 吳麗鳳即長益興水電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具狀釋明具體請求金額為何?又聲請狀理由所載尚欠金額新台幣5,812,160元,與所附證二所載未收金額5,828,000元,兩者金額不一致,亦請具狀釋明之。②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若有個利息起算日,別請具狀釋明各金額、各利息起算日為何。③債務人之公司法人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106年12月22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