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97號債 權 人 吳文忠即皮卡丘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惠珍即大都會機車行、葉山川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年5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債權人迄今仍未為之,致本院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