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2號

債權人
范思筠
債務人
鴻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玉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時,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否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此觀票據法第130條第1、2款、第132條規定即明。又債權人以執有債務人鴻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除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外,其餘支票之提示均已逾前述法定期間,此有支票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就該部分對於支票背書人即債務人已喪失追索權,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32號│├──┬──────┬──────┬─────┬─────┬──────┬──────┬──────┤│編號│發 票 人 │ 附款銀行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退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001 │光峰企業有 │第一銀行歸仁│500,000元 │HA6967954 │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1日 │││限公司簡廷安│分行│││││││││││││││├──┼──────┼──────┼─────┼─────┼──────┼──────┼──────┤│002 │光峰企業有限│第一銀行歸仁│750,000元 │HA6967952 │105年7月10日│105年7月12日│105年7月13日│││公司簡廷安 │分行│││││││││││││││├──┼──────┼──────┼─────┼─────┼──────┼──────┼──────┤│003 │洪俊龍│臺灣銀行高雄│300,000元 │AK2977524 │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1日 ││││分行││││││├──┼──────┼──────┼─────┼─────┼──────┼──────┼──────┤│004 │洪俊龍│臺灣銀行高雄│500,000元 │AK2977523 │105年6月28日│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30日││││分行││││││├──┼──────┼──────┼─────┼─────┼──────┼──────┼──────┤│005 │鈺欣國際有限│新光銀行東三│150,000元 │HB0279339 │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9日│││公司李坤聰 │重分行││││││├──┼──────┼──────┼─────┼─────┼──────┼──────┼──────┤│006 │王慈仁│南縣區漁會信│200,000元 │FA5165044 │105年8月8日 │105年8月8日 │105年8月9日 ││││用部││││││├──┼──────┼──────┼─────┼─────┼──────┼──────┼──────┤│007 │立川佳有限 │華南商業銀行│800,000元 │HD1607644 │105年8月29日│105年8月29日│105年8月30日│││公司賴正忠 │台中分行││││││├──┼──────┼──────┼─────┼─────┼──────┼──────┼──────┤│008 │鴻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東台│300,000元 │CA8036460 │105年7月30日│105年8月1日 │105年8月2日 │││邢亞輝│南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