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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翁世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文豪即三和食品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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