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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4號

債務人
王永德
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債權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
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7年3月1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債權比例總計12.48%),而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具狀陳報不同意(債權比例總計44.82%),其餘債權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逾期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42.7%),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5/9),其代表之債權額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之

55.18,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931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222元),清償總額合計為571,032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沐心坊咖啡冷飲擔任外送人員,採時薪制計薪,每月平均工作20日,工時則為6小時,並無伙食津貼且無庸加班,任職單位並未發放三節獎金,債務人係自行勞健保,目前每月收入為16,000元。然為提高清償金額,債務人表示將積極協調雇主增加工時以提高每月總收入至22,000元等,有沐心坊咖啡冷飲負責人林泰源107年1月15日回函、債務人107年1月18日補正及所附員工職務證明書、薪資袋數紙、同年2月14日陳報狀等附卷可參,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為14,291元(前揭金額尚包含債務人自行投保於公所之健保費,核該等支出乃債務人維繫基本健康生活之必要開支,一般係於發薪時即遭公司預扣,此處雖由債務人自行繳納,然仍非債務人所得自由運用,有說明之必要),雖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標準,然觀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現租屋住用,租金支出每月5,000元,有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等件為憑,堪信為真實,而核前揭支出數額與台南市一般租屋行情相當,堪認債務人所酌留之費用確僅足維持其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將名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15,984元全數用以清償債務(查保單解約價值原僅約15,944元,惟為核算便利,債務人乃同意提列15,984元用以清償債務。是分72期清償,每期增加清償222元,有說明之必要),亦有債務人107年3月27日陳報狀在卷可參,益堪肯認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更生方案之條件已臻公允、妥適。

㈢再查,債務人名下除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3年至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15,944元(即保單解約金)。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00,000元(計算期間:104年10月起至106年9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人聲請更生時自陳於更生前兩年收入總額),有債務人106年12月21日補正狀及所附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00號卷宗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73,015元【此處係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105年及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計算:(10,869元×3+11,448×21=273,015)】,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226,985元(500,000-273,015=226,985)。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571,032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㈣末查,部分債權人固指摘債務人短報獎金及加班費,同時要求債務人再提高收入云云,惟觀債務人現職單位已向本院陳明債務人係時薪人員,並無津貼及加班費,且因冷飲店仍為虧損狀況,亦未固定發放三節獎金等,有沐心坊咖啡冷飲負責人林泰源107年1月15日回函在卷足稽,堪認債務人所陳報之加班費與獎金核與真實相符。前揭關於債務人短報獎金或加班費等質疑,自無足採;且又觀本件債務人為提高清償金額,復表明將增加工時,提高每月近6,000元收入,足認其已充分展現更生誠意,盡力獲取可能之收入。至於另有部分債權人質疑債務人所列開支過高,遂要求債務人撙節個人開支至12,388元限度云云。然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現租屋住用,每月租金5,000元等,業如前述,核債務人方案中所列租金數額與租屋市場行情相當,應稱妥適,且其將生活費用中之5,000元分配予房租、7,000元分配運用於膳食費用、油資、水電、通訊及瓦斯則留1,500元、健保費及雜支則約791元等,亦有其107年3月27日補正狀可參,無論自支出項目及數額等以觀,亦無逾情之處,債權人等當應尊重債務人個人之自主決定,部分債權人以個人主觀角度,驟加批評債務人生活方式,已逾合理程度,渠等前揭指摘自不足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7,931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222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432,713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571,032元。                                          │
│4、清償成數:39.86%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勝天然資產管│  344,068 │ 24.01% │   1,904        │  137,088   │
│    │理有限公司  │          │        │                │            │
├──┼──────┼─────┼────┼────────┼──────┤
│ 二 │台新國際商業│  178,746 │ 12.48% │     990        │   71,28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磊豐國際資產│  217,297 │ 15.17% │   1,203        │   86,616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四 │凱基商業銀行│   95,065 │  6.64% │     527        │   37,9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五 │良京實業股份│  325,294 │ 22.69% │   1,799        │  129,528   │
│    │有限公司    │          │        │                │            │
├──┼──────┼─────┼────┼────────┼──────┤
│ 六 │新加坡商艾星│   38,352 │  2.68% │     212        │   15,264   │
│    │國際有限公司│          │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七 │中國信託商業│  133,778 │  9.34% │     741        │   53,35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八 │滙誠第一資產│   12,068 │  0.84% │      67        │    4,82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九 │勞動部勞工保│   88,045 │  6.15% │     488        │   35,136   │
│    │險局        │          │        │                │            │
├──┴──────┼─────┼────┼────────┼──────┤
│   合        計   │1,432,713 │  100﹪ │   7,931        │  571,032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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