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王昱欽
- 相對人
- 王百年
- 債務人
-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吳家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東設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1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東設營造有限公司於104 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5 年11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嗣借款期限展期至106 年11月16日。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東設營造有限公司自105年12月16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9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吳家銘於106年2月20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第三人兆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兆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2月23日再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承諾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各1件、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東設營造有限公司、相對人王百年、委託人兆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東設營造有限公司、相對人王百年、委託人兆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4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東社營造有限公司、相對人王百年、委託人兆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 北極段 │712 │822.70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