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泰華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翼圖
- 相對人
- 邱柏堅
- 債務人
- 良牧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梅
- 債務人
- 邱瑞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復已揭示。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邱瑞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良牧仁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3年7月7日,債務清償期就各批貨物到貨日起六十日內清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邱瑞灜與良牧仁有限公司積欠自104年11月18日起至105年1月25日止之散裝豆粉貨款共計14,983,847元,詎屆期已清償7,500,000元,尚有7,483,847元未清償,該貨款並經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又債務人邱瑞灜已於105年1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邱柏堅,然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院106年司字第637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統一發票影本及銷貨單影本、對帳單影本、清償協議書影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邱柏堅及債務人良牧仁有限公司、邱瑞瀛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邱柏堅於收受該通知後於106 年7月7日具狀表示: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支付命令何以確定證明書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又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債務清償日期為「就各批貨物到貨日起六十日內清償」,各批貨物到貨日距其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之日期是否已逾六十日未提出任何證據云云;債務人良牧仁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於106年9月5日具狀表示:債務人應清償之金額14,983,847元實難逾越擔保金額,債權人主張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恐有疑問,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債務清償日期為「就各批貨物到貨日起六十日內清償」,各批貨物到貨日距其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之日期是否已逾六十日未提出任何證據云云。惟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106年5月22日確定)確為本院核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7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確定證明書(106 年6月4日)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相對人邱柏堅對於本院106 年司促字第6371號支付命令誤認其確定證明書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核發,顯有誤會,又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乃在擔保抵押人對抵押權人於一定範圍內債務之清償,其設定之金額,本不以與實際發生債權數額相同為必要,且抵押權人本件主張之債權金額已更正為7,483,847 元,及已說明送貨日期自104年11月18日起至105 年1月25日,迄今已逾六十日,已屆清償期,相對人雖爭執債權額及清償期,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編號├───┬────┬───┬──┼────┤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東山區 │東山段│37 │4658.00 │全部│└──┴───┴────┴───┴──┴────┴──┘┌─────────────────────────────┐│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範││ │號│ │ │ │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圍│├──┼─┼──────┼────┼────┼─┼─┼─┼─┤│001 │12│臺南市東山區│臺南市東│1層樓房 │98│98│平│全││ │14│東正里261號 │山區東山│鋼筋混凝│.4│.4│方│ ││ │ │ │段37地號│土造 │1 │1 │公│ ││ │ │ │ │ │ │ │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