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相對人
- 林月娥
- 債務人
- 橙藍行動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月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9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月娥、債務人橙藍行動有限公司、劉柏瑋於105年9月29日共同簽發面額2,400,000元、到期日為106年5月23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尚欠1,375,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橙藍行動有限公司、劉柏瑋及相對人林月娥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橙藍行動有限公司、劉柏瑋,及相對人林月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橙藍行動有限公司、劉柏瑋、相對人林月娥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 頭前段 │583 │86.83 │全部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88│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4層樓房 │50│46│46│32│17│平│鋼筋│22│平│全部 ││ │ │西灣里大安街│康區頭前│鋼筋混凝│.2│.3│.3│.6│5.│方│混凝│.3│方│ ││ │ │107巷66號 │段583地 │土造 │2 │3 │3 │1 │49│公│土造│7 │公│ ││ │ │ │號 │ │ │ │ │ │ │尺│ │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