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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何欣謀
債務人
古和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何欣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古和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王月娥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5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古和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王月娥及第三人何達雄於105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4,020,000元,並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05年10月6日之同額本票1紙交由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3,212,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 ││編號├───┬────┬───┬──┼────┤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關廟區 │南雄段│173 │19.00 │全部│├──┼───┼────┼───┼──┼────┼──┤│002 │臺南市│關廟區 │南雄段│174 │92.00 │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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