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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8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85號

聲請人
張菊芳
聲請人
非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相對人
自在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票據、應收帳款、所負之債務,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000,000元②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日均為民國105年3月22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於105年8月起向聲請人借款,並陸續交付由第三人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簽發,且經相對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之支票 6紙(票面金額合計12,000,000元)予聲請人收執。詎上開支票經聲請人提示後均未獲兌現,尚欠本金共1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又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表示並無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385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編號├───┬────┬───┬───┼────┤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學甲區 │東興段│383-6 │98.01 │全部│├──┼───┼────┼───┼───┼────┼──┤│002 │臺南市│學甲區 │東興段│383-4 │108.35 │全部│└──┴───┴────┴───┴───┴────┴──┘┌──────────────────────────────────────────┐│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385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突│ │ │建築│ │ │範││ │號│ │ │ │ │ │ │出│ │單│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圍│├──┼─┼──────┼────┼────┼─┼─┼─┼─┼─┼─┼──┼─┼─┼─┤│001 │40│臺南市學甲區│臺南市學│3層樓房 │57│53│53│24│18│平│鋼筋│15│平│全││ │2 │新榮里3鄰東 │甲區東興│鋼筋混凝│.8│.2│.2│.6│9.│方│混凝│.8│方│ ││ │ │寮36之12號 │段383-6 │土造 │2 │9 │9 │8 │08│公│土造│4 │公│ ││ │ │ │地號 │ │ │ │ │ │ │尺│ │ │尺│部│├──┼─┼──────┼────┼────┼─┼─┼─┼─┼─┼─┼──┼─┼─┼─┤│002 │40│臺南市學甲區│臺南市學│3層樓房 │59│62│62│24│20│平│鋼筋│18│平│全││ │0 │新榮里3鄰東 │甲區東興│鋼筋混凝│.8│.5│.5│.9│9.│方│混凝│.1│方│ ││ │ │寮36之15號 │段383-4 │土造 │1 │3 │3 │6 │83│公│土造│6 │公│ ││ │ │ │地號 │ │ │ │ │ │ │尺│ │ │尺│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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