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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聲請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相對人
黃采綾即吳黃月爾
相對人
戴湘珊即戴佟玲
債務人
昇光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洋即吳昭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采綾吳黃月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昇光泰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8,000,000元②9,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83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止②87年4月16日至117年4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黃采綾吳黃月爾、戴湘珊即戴佟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昇光泰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500,000元②1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77年5月10日起至107年5月10日止②87年4月16日至117年4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債務人昇光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農毅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20日共同簽發一票面金額140,000,000元之未載到期日本票一紙交由聲請人收執,詎經聲請人提示後未獲付款,聲請人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部分清償後,迄今尚欠本金113,557,978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憑證、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 │├──┼───┼────┼───┼───┼────┼────┼────┤│001 │臺南市│白河區 │永安段│1108-2│180.00 │2分之1 │黃采綾即││ │ │ │ │ │ │ │吳黃月爾│├──┼───┼────┼───┼───┼────┼────┼────┤│002 │臺南市│白河區 │永安段│1108-3│1482.00 │2分之1 │黃采綾即││ │ │ │ │ │ │ │吳黃月爾│├──┼───┼────┼───┼───┼────┼────┼────┤│003 │臺南市│白河區 │永安段│1155-5│103.00 │全部 │戴湘姍即││ │ │ │ │ │ │ │戴佟玲 │├──┼───┼────┼───┼───┼────┼────┼────┤│004 │臺南市│白河區 │長安段│100 │2122.00 │全部 │黃采綾即││ │ │ │ │ │ │ │吳黃月爾│├──┼───┼────┼───┼───┼────┼────┼────┤│005 │臺南市│白河區 │長安段│101 │2151.00 │全部 │黃采綾即││ │ │ │ │ │ │ │吳黃月爾│├──┼───┼────┼───┼───┼────┼────┼────┤│ │臺南市│白河區 │長安段│2000 │1392.00 │全部 │黃采綾即││006 ├───┴────┴───┴───┴────┴────┤吳黃月爾││ │因分割增加地號:2000-2、2000-3地號 │ │├──┼───┬────┬───┬───┬────┬────┼────┤│ │臺南市│白河區 │長安段│2000-2│409.00 │全部 │黃采綾即││007 ├───┴────┴───┴───┴────┴────┤吳黃月爾││ │分割自:2000地號 │ │├──┼───┬────┬───┬───┬────┬────┼────┤│ │臺南市│白河區 │長安段│2000-3│50.00 │全部 │黃采綾即││008 ├───┴────┴───┴───┴────┴────┤吳黃月爾││ │分割自:2000地號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權│所 有││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權 人│├──┼─┼──────┼────┼────┼─┼─┼─┼─┼──┼─┼─┼─┼───┤│001 │33│臺南市白河區│臺南市白│2層樓房 │46│46│92│平│加強│6.│平│全│戴湘姍││ │9 │永安里七賢街│河區永安│加強磚造│.1│.1│.3│方│磚造│28│方│ │即戴佟││ │ │42號 │段1155-5│ │8 │6 │4 │公│ │ │公│ │玲 ││ │ │ │地號 │ │ │ │ │尺│ │ │尺│部│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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