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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8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81號

聲請人
旺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偉吉即徐燕之繼承人、王偉名即徐燕之繼承人、王乃貞即徐燕之繼承人、王乃盈即徐燕之繼承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徐燕為擔保其對第三人林秀芬、徐陳輕、徐東榮、徐崇訓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第三人林秀芬、徐陳輕、徐東榮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全部或部分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並已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林燕屆期未依約清償且已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人徐燕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被繼承人徐燕之遺產,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二、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第873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須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始得為之。又前述清償期業已登記者,自應以登記者為準,不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或借據另有記載而異其認定。如登記之清償期尚未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係登記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又聲請人雖主張本件抵押債權之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7月25日,惟未據提出相關證據以為釋明。嗣經本院函文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然聲請人僅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債權讓與事實另經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從而,聲請人既未能提出其主張之債權業已屆期之證明文件,依前開說明,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481號│├──┬─┬──────┬────┬────┬───────┬────────┬──┤│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屋│地│合│面│主要│水│屋│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 │積│ │ │ │積│ ││ │ │ │ │材 料 及│突│下│ │ │建築│ │ │ │ ││ │號│ │ │ │出│ │ │單│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物│層│計│位│材料│箱│簷│位│ │├──┼─┼──────┼────┼────┼─┼─┼─┼─┼──┼─┼─┼─┼──┤│001 │60│臺南市東區小│臺南市東│1層樓房 │14│87│88│平│鋼筋│12│10│平│全部││ │21│東路82號底層│區東寧段│鋼筋混凝│1.│45│87│方│混凝│8.│.9│方│ ││ │ │ │6000、60│土構造 │49│.6│.1│公│土構│26│0 │公│ ││ │ │ │11地號 │ │ │9 │8 │尺│造 │ │ │尺│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481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2 │60│臺南市東區小│臺南市東│1層樓房 │13│13│平│全部││ │23│東路82號 │區東寧段│鋼鐵造、│83│83│方│ ││ │ │ │6011地號│磚造 │.7│.7│公│ ││ │ │ │ │ │5 │5 │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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