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2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弘昌
- 相對人
- 楊佳驊
- 債務人
- 全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秝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佳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100,000元②4,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①132年8月15日②132年8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⒈嗣相對人楊佳驊於102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74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8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5年9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22,82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⒉嗣債務人全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先後約定於授信2,000,000元、6,300,000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詎債務人全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9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593,30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契約書等影本各2 件、貸款契約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全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楊佳驊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6年3月20日均合法送達債務人全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楊佳驊,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全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楊佳驊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72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 開元段 │627-8 │建│2020.00 │10000分之53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72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二│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14│臺南市北區北│臺南市北│19層樓房│80│80│平│全部 ││ │79│園街8巷16號 │區開元段│鋼筋混凝│.2│.2│方│ ││ │ │十二樓之2 │627-8地 │土造 │1 │1 │公│ ││ │ │ │號 │ │ │ │尺│ │├──┴─┴──────┴────┴────┴─┴─┴─┴───┤│共有部分:開元段158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 ││共有部分:開元段158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