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0號聲 請 人 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照 相 對 人 許漢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參拾陸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 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 │001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76│ ├──┼──────┼─────┼───┼────┤ │002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77│ ├──┼──────┼─────┼───┼────┤ │003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78│ ├──┼──────┼─────┼───┼────┤ │004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80│ ├──┼──────┼─────┼───┼────┤ │005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79│ ├──┼──────┼─────┼───┼────┤ │006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82│ ├──┼──────┼─────┼───┼────┤ │007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81│ ├──┼──────┼─────┼───┼────┤ │008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83│ ├──┼──────┼─────┼───┼────┤ │009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84│ ├──┼──────┼─────┼───┼────┤ │010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86│ ├──┼──────┼─────┼───┼────┤ │011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87│ ├──┼──────┼─────┼───┼────┤ │012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85│ ├──┼──────┼─────┼───┼────┤ │013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90│ ├──┼──────┼─────┼───┼────┤ │014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89│ ├──┼──────┼─────┼───┼────┤ │015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88│ ├──┼──────┼─────┼───┼────┤ │016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91│ ├──┼──────┼─────┼───┼────┤ │017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93│ ├──┼──────┼─────┼───┼────┤ │018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92│ ├──┼──────┼─────┼───┼────┤ │019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99│ ├──┼──────┼─────┼───┼────┤ │020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96│ ├──┼──────┼─────┼───┼────┤ │021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95│ ├──┼──────┼─────┼───┼────┤ │022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98│ ├──┼──────┼─────┼───┼────┤ │023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94│ ├──┼──────┼─────┼───┼────┤ │024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897│ ├──┼──────┼─────┼───┼────┤ │025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901│ ├──┼──────┼─────┼───┼────┤ │026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900│ ├──┼──────┼─────┼───┼────┤ │027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902│ ├──┼──────┼─────┼───┼────┤ │028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905│ ├──┼──────┼─────┼───┼────┤ │029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904│ ├──┼──────┼─────┼───┼────┤ │030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903│ ├──┼──────┼─────┼───┼────┤ │031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906│ ├──┼──────┼─────┼───┼────┤ │032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908│ ├──┼──────┼─────┼───┼────┤ │033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907│ ├──┼──────┼─────┼───┼────┤ │034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911│ ├──┼──────┼─────┼───┼────┤ │035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910│ ├──┼──────┼─────┼───┼────┤ │036 │104年6月12日│145,853元 │未載 │CH266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