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 聲 請 人
- 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寳成
- 相 對 人
-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鈞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9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4,502,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730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08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可謂終結,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98號假扣押裁定、100年度存字第730號提存書、 10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9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乙份為證,惟該提存款經本院106年度取字第386號取回提存物事件已由聲請人領取完畢,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0年度存字第730號(含本院 106年度取字第386號取回提存物卷宗)擔保提存卷宗查明無誤。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已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