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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6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66號

聲請人
蔡月理
相對人
王芝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零捌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係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6627號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後,經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該訴訟業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0日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其中聲請人所主張之104年5月15日支出之裁判費1000元、104年7月21日支出之閱卷影印費為54元及108元、104年12月11日支出之執行費275元、105年3月1日支出之閱卷影印費52元、105年6月2日支出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105年7月22日支出之戶政規費15元,均為聲請人就本件於105年8月18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所發生之費用;又聲請人另於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0934號強制執行事件分別支出之開鎖費300元、憲警旅費800元、兩名工人執行費用2700元,均與本件訴訟無涉,故均不予列計。承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支 付 命 令 │              │                      │
│裁  判  費  │     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裁  判  費  │   4,46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地 政 規 費 │   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地 政 規 費 │   7,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16,160元    │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            │              │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8,080元       │
│(計算式 : 16,160元  1 / 2 = 8,08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6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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