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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8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89號

聲請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對人
陳姿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與第三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其對於相對人之債權、利息及一切利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退回信封、債權移轉通知存證信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相對人之住址「臺南市○○區○○街00號5樓之3」付郵送達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經該分局函覆以,轄區警員實際訪查相對人後,據相對人表示該屋係向房東承租,並確實居住於戶籍地址,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回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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