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7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72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
鈺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彰燦即林煇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四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7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4,5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48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物,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 106年度司裁全字第 370號假扣押裁定影本、106年度存字第481號提存書影本、相對人之同意書及其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及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38號等卷宗審核無訛,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