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35號
- 聲請人
- 利達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元彬
- 相對人
- 蘇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七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75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334,000元為擔保,並經本院 101年度存字第79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且相對人亦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為此請求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 101年度司裁全字第 752號假扣押裁定影本、101年度存字第799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相對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及本院106年司執全字第516號等卷宗審核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