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2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林群雄等7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證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