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孫念慈
- 原告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念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3,9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43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93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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