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
- 原告
-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念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3,9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