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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5號

原告
銜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榮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枝
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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