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號
- 原告
- 世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銘俊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涂欣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紹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 被告
- 林昭吟
- 訴訟代理人
- 林錫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貴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劉展光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