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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游育倫

原告
世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銘俊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被告
林昭吟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劉展光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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