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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

原告
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薏雯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複代理人
李哲良
被告
萬國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一生化科技廠
被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亭宇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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