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
- 原告
- 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薏雯
- 訴訟代理人
- 楊博任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哲良
- 被告
- 萬國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一生化科技廠
- 被告
-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四松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亭宇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