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 萬國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統一生化科技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8,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上訴人不服 原判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571,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合計49,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