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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于念玉
訴訟代理人
王冠樺
訴訟代理人
王寬明
訴訟代理人
吳佩穎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沛錦律師
被告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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