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東設營造有限公司、吳家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于念玉 王冠樺 王寬明 吳佩穎 林福容律師 楊沛錦律師 被 告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