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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杭倫

上訴人
即被告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7,44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6,78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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