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0號原 告 朱春秀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0,3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頁),並繳納裁判費7,820 元;原告嗣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為訴之變更,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417,942 元,及自民事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77 至183 頁)。查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為9,417,94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原告已繳納7,820 元,尚餘86,43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