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春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7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7,942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1,387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