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貞妃
蘇淑茵
趙翊博即趙士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英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8日106年度消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陳貞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蘇淑茵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趙翊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陳貞妃、蘇淑茵、趙翊博所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單位:新臺幣)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陳貞妃│ 858,117元 │ 14,040元 │├───┼─────────┼─────────┤│蘇淑茵│ 903,535元 │ 14,865元 │├───┼─────────┼─────────┤│趙翊博│ 1,184,250元 │ 19,17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