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旭宜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請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名下有一筆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何 聲請狀未列入名下所有財產範圍內?該筆土地何時取得?取得原因為何?目前價值若干?請說明並提出上開土地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到院。 (四)聲請人主張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水費200元、電費1,000元、瓦斯1,000元、交通費1,000元元、雜支費用2,000元等, 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中包含租金4,500元支出,請說明目 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 活費用如何分擔?目前是否仍承租該房屋?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如有,請提出 最新租賃契約書及繳納證明資料。 (六)聲請人稱目前於欣奇商行工作,所擔任之職位為何?該公司地址為何?請提出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工作收入?如有,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七)聲請人主張支出扶養費用每月1,500元,請說明受扶養人 姓名及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及103、104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另受扶養人之每月扶養費用總計為何,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說明受扶養人除聲請人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三)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 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