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債 務 人 許素梅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說明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及訊問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因提出資料過於簡略,本院認有定期命補正或說明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及詢問事項之必要,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吳鸝稻 附表: 一、請提出「債權人清冊」詳載全體債權人姓名、債權金額及債務種類與原因。按上開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僅揭露金融機構之債權(且不含從屬債權),不包含其他資產公司之債務、民間債務或保證債務等,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債權人如係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申報債權,縱更生程序履行完畢,債務人仍應對未申報之債權人負履行責任,故會有通知查明及補正債權人清冊之必要。 二、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聲請人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及提出菩提葉心坊藝品(組織類型為獨資),最近五年內即自民國101年6月起迄今,該藝品店每月營業額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三、債務人表示名下原有汽車一輛,惟已於106年初遭車貸匯豐 公司執行拍賣,請說明汽車經拍賣後,債務是否已全數清償?如否,請說明債權人姓名、剩餘不足債權金額若干、及該筆債務是否另有其他保證人(如有應詳載姓名、年籍及關係) 四、請提出任職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即106年6月至8月) 之薪資單,並應說明任職該公司之前(即104年6月起至106 年5月止之工作狀況(含地點、公司名稱或雇主姓名)、薪 資收入。 五、請說明債務人個人及三名子女最近二年內有無申領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單親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六、債務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或持有之貴重物品,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含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二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七、請說明配偶去世後,債務人及三名子女有無繼承財產,或申領相關職業保險(如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農業保險或漁業保險等)之死亡給付或撫卹金?如有,請詳載財產明細、及申領金額。 八、請說明配偶死亡之原因?及有無申領死亡保險給付或其他損害賠償之請求(例如強制險理賠、藥害賠償、職災補償等)。 九、債務人請說明戶籍地為何未與三名子女設籍於同一處?是否有與三名子女共同生活(如無,應說明原因)?三名子女主要照護者為何人,及三名子女目前就學(應記載學校名稱、科系及年籍)或就業狀況。及債務人如居住於台南之戶籍地,請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有無其他同住人口(如有請記載姓名及關係),及同住之人有無分擔生活費用。 十、聲請人雖列載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惟並未提出相關支出單據供核,請補正提出相關支出(含租屋費、扶養費)收據、發票及帳單到院供參。如有投保保險,亦請一併陳報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