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陳尹捷
- 當事人曾寶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寶珠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臺南市○市區○○里○○00○0號房屋及其座落基地之建物 、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凌依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權人清冊中,就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之房屋貸款,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均有一筆來源為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漏未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請補列該筆收入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提出,並說明該筆收入為何及目前是否仍領有該筆收入? ㈣聲請人主張現任職於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陳報自104年8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為何?(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並應將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冠鋆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列出後合併計算為每月收入),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㈤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兼職,如是,請說明每月可領得之消費回饋獎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轉帳存摺影本);如否,另請說明是否尚有從事其他兼職?並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 ㈥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㈦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8月起至106年7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㈨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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