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素蘭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羅振仁 附件: 1.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聲請人100年間起任職和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精湛交通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多年,薪資內容亦均高於目前工作,聲請人應有相當之工作能力,請詳細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在上開公司任職內容,並說明為何離職?並提出離職證明書。 2.聲請人目前所任職之林諭君美容工作坊地址?聲請人何時至該處工作?工作時間及內容為何?為何薪資金額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3.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林芸瑄實際居住處所在何處?目前共同居住人數?配偶有無同住?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並應提出配偶林義盛之所得及財產資料,並說明受扶養之林芸瑄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若干?聲請人與配偶各支出金額若干?分擔比例為何及其合理依據? 4.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徐標燦、徐蔡玉幸先前工作經驗、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並應提出徐標燦、徐蔡玉幸之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及各扶養義務人之收入狀況;徐標燦、徐蔡玉幸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每月確有支付扶養費各1,000元予徐標燦 、徐蔡玉幸之方式、相關事證及給付金額各為何? 5.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加油)、電話費、房屋貸款、水電瓦斯費及生活雜支等,請提出證明文件,另聲請人稱每月尚分擔配偶婚前購買房屋之房屋貸款,請聲請人提出該擔保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貸款契約書、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借款餘額證明書、土地建物異動清冊,並請釋明於積欠債務之際,仍分擔配偶房屋貸款之原因為何? 6.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7.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7月3日起至106年7月3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9.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10.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 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