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麗容 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書 記 官 黃郁淇 附件: (一)請補正: ⒈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債務人配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王一如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⒋債務人母親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母親是否退休?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何以需由聲請人扶養。請陳報依法應分擔聲請人母親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義務人姓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 (二)請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並陳報自106年1月1日迄今,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 、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前曾參加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惟依債務人聲請書「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僅泛稱:「協議月還之金額約3萬元,扣除月付款後不足供債務人及 子女生活支出所需而毀諾」等語,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於毀諾時收入究竟多少?協商還款實際數額究竟為何?致使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請務必釋明債務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情形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四)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34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固提出債權人清冊,惟僅記載 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另債權人姓名 、數額則僅記載「台新銀行22,000元、良京實業(股)公司316,177元、臺北富邦銀行、花旗(台灣)銀行、聯邦 銀行」等語,其餘則付之闕如,致使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實際財務狀況,應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