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賴明賢
- 代理人
- 周于舜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 (紅色聯單)。 2.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書資料。 3.依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人尚積欠華 南銀行擔保債務,且有以土地及建物為擔保品,應提出土地及 房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載明債務種類、金額、上開不動產之 實際交易價值(非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各為何?是否為自用 住宅貸款債務?並應分別列明如經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拍賣,請 預估行使抵押權後未能受償之債務金額若干? 4.聲請人於聲請狀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日前5年 內有擔任台灣通士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正大綠能科技有限公 司、信欣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力士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董事長,奇美出版社之負責人,應提出上開公司5年內之營業 額申報資料。 5.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8月5日起至106年8月5日止 )起迄今任職台南家專學校財團法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宏光 學用品社之職務內容?每月薪資若干?請應列明上開期間每月 領薪明細,如係入帳,請提出薪資帳戶資料為憑。 6.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資料受扶養親屬賴佩瑜、賴東華並 未與聲請人同戶籍?其等居住之處所房屋所有權為何人所有? 聲請人為何未共同居住而需另行租屋居住? 7.提出聲請人配偶黃織香最近二年所得及財產資料,並說明未成 年子女每月基本必要生活費若干?聲請人與配偶就該扶養費之 分擔比例為何? 8.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另已提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應補自開戶起之全部入款、提款明細。 9.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8月5日起至106年8月5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1.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 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12.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 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 財產。 13.聲請人所提出之南山人壽保單2紙?每月1,998元(224元+1,7 74元)之保險費由何人繳納?該保單目前保險價值若干?如 解約得領回金額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