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陳尹捷
- 被告陳貞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債 務 人 陳貞秀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及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清冊,亦應表明)。 ㈡聲請人自承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台新銀行成立協商,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聲請人業已毀諾,請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應註明年月)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例如失業、轉換工作新資減少等)。另請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㈢聲請人自陳目前於小吃店幫忙以維持生計,請說明每月收入為何?並請陳報雇主姓名及其連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及提出由雇主具結之在職證明、薪資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稱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為「九富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富山公司)之董事,請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九富山公司之董事?最近5年內九富山公司之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 何?聲請人對九富山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依聲請人所提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聲請人有一筆扣繳單位為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給付總額為7,105元之所得資料 ,請說明該筆收入為何、自何時起開始有該筆收入、每月收入數額若干及目前是否仍領有該筆收入。 ㈥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提出之郵政儲金簿影本印刷模糊難辨認,請影印清楚後重新提出)。 ㈦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3月起至106年2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㈨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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