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許漢宗 代 理 人 沈宜禛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莊月琴 附件: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完整之正本)、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許劉金葉)戶籍謄本。 ㈡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銷售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藥品)?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釋明每月收入若干?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㈢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3月起至106年3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㈣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4年3月起迄106年3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㈤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許劉金葉)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㈥聲請人稱自行接案攝影師,請據實說明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請提出相關資料(例如計帳資料、進貨成本收據等)過院參辦。並釋明債務人自稱每月自行接案攝影師營業額約11,000元,請釋明債務人如何支付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約23,400元(撫養費6,750元+水費450元+膳食費9,000元+交通費3,000元+醫療費1,000元+電信費3,200元)? ㈦請提出債務人家庭系統表、受扶養人許劉金葉之103年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安養中心費用收據。 ㈧釋明債務人何故積欠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債務5,250,708元 ?是否曾進行個別協商?如有,協商結論為何?何以不能接受之原因?並提出相關協商資料。 ㈨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