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許漢宗
- 代理人
- 沈宜禛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完整之 正本)、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 屬(許劉金葉)戶籍謄本。 ㈡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銷售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 司藥品)?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釋明每月收入若干 ?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㈢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3月起至106年3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 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㈣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4年3月起迄106年3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須補登最新餘額)。 ㈤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許劉金葉)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㈥聲請人稱自行接案攝影師,請據實說明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 、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請提出相關資料(例如計帳資料 、進貨成本收據等)過院參辦。並釋明債務人自稱每月自行接 案攝影師營業額約11,000元,請釋明債務人如何支付每月生活 必要支出費用約23,400元(撫養費6,750元+水費450元+膳食 費9,000元+交通費3,000元+醫療費1,000元+電信費3,200元 )? ㈦請提出債務人家庭系統表、受扶養人許劉金葉之103年及104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安養中 心費用收據。 ㈧釋明債務人何故積欠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債務5,250,708元 ?是否曾進行個別協商?如有,協商結論為何?何以不能接受 之原因?並提出相關協商資料。 ㈨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 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