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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漢宗
代理人
沈宜禛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完整之
  正本)、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
  屬(許劉金葉)戶籍謄本。
㈡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銷售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
  司藥品)?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釋明每月收入若干
  ?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㈢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3月起至106年3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
  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㈣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4年3月起迄106年3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須補登最新餘額)。
㈤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許劉金葉)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㈥聲請人稱自行接案攝影師,請據實說明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
  、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請提出相關資料(例如計帳資料
  、進貨成本收據等)過院參辦。並釋明債務人自稱每月自行接
  案攝影師營業額約11,000元,請釋明債務人如何支付每月生活
  必要支出費用約23,400元(撫養費6,750元+水費450元+膳食
  費9,000元+交通費3,000元+醫療費1,000元+電信費3,200元
  )?
㈦請提出債務人家庭系統表、受扶養人許劉金葉之103年及104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安養中
  心費用收據。
㈧釋明債務人何故積欠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債務5,250,708元
  ?是否曾進行個別協商?如有,協商結論為何?何以不能接受
  之原因?並提出相關協商資料。
㈨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
  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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