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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債務人
陳琨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編造更正後之債權表,該債權表業於106 年1 月17日寄存於債務人住所之警察機關,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於同年月27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揆之前揭規定,債務人自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本院。詎債務人逾期迄未提出更生方案,爰斟酌債務人之負債狀況,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次按,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上開條例第16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債務人尚有對於億昇門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昇公司)之薪資債權新臺幣73,103元,有億昇公司函文1 份附卷足據(參見本院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 號卷宗第242 頁),應有清算實益,爰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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